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贷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2010年6月,19岁的王磊与宜兴某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好王磊向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总价款为2359768元的房子,王磊付出959768元作为首付款,余款140万元由王磊与开发公司指定的银行签定按揭合同并处理贷款手续。
同年7月2日,宜兴某银行与王磊、王磊的母亲王美蓉、开发公司签定个人购房担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好王磊、王美蓉因购买前述房子向某银行告贷140万元,而且王磊、王美蓉授权银即将全部告贷直接划入开发公司账户。同时,开发公司为该债款供给阶段性连带职责保证担保。
银行按约向王磊、王美蓉发放贷款后,因王磊、王美蓉未按约还款,银行主张提早收贷,遂将王磊等诉至法院,要求王磊、王美蓉立即还款,要求开发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职责,并主张因告贷发生在王美蓉与王士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要求王士德对此债款承当一起还款职责。
“这笔告贷我始终未参与、未参与,更未在任何告贷手续上签字;王美蓉、王磊母子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的告贷合同;我与王美蓉自2005年头开始分家至今,期间王美蓉曾几回申述要求离婚,虽均被法院判定禁绝离婚,但实际上咱们早已不是夫妻关系。”王士德对银行要求他基于夫妻一起债款承当一起还款职责非常不解。对此,王士德还供给了上海市某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据裁判文书记载,王士德与王美蓉于1989年挂号结婚,次年生育儿子王磊,婚后双方因家庭小事产生矛盾,为此王美蓉曾于2006年4月、2007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定禁绝离婚;2009年,王美蓉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被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审理中,王美蓉也认可了王士德所说的二人已分家十余年的现实。
经审理,宜兴法院以为:本案中,王磊与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子,王磊依据合同约好享有取得房子的权利,同时负有付出房子价款的义务。尽管王磊系王美蓉、王士德的子女,但因此时王磊已成年,王美蓉、王士德对付出房款并无法定或约好的义务。后王磊、王美蓉与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约好王磊、王美蓉向银行贷款140万元用于付出前述王磊所购房子的房款且直接划入开发公司账户内。此告贷并未用于王美蓉与王士德的夫妻一起生活,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故依法驳回银行对王士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在法理和生活习惯上,夫妻一起债款包括为履行抚育、奉养义务所负债款,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子以及付出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款,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款等。
本案中,王美蓉向银行贷款的款项是用于付出其已成年儿子王磊的购房款,并非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另外,依据王士德供给的生效裁判文书,王美蓉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曾三次向法院申述要求与王士德离婚,且二人在审理中均认可已长期分家,因此可以推定王美蓉签定告贷合同时与王士德的夫妻关系已处于一种非正常状况。
综上,王美蓉向银行贷款用于子女购房向银行所告贷项虽发生在王美蓉、王士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因告贷不是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故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